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包括:
(一)提請主任辦公會議或黨工委會議審議的事項(人事任免和黨務工作除外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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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規范依法決策、推進依法行政,根據《宿州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》和《宿州市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及責任追究辦法》,結合高新區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本規定所稱重大事項包括:
(一)提請主任辦公會議或黨工委會議審議的事項(人事任免和黨務工作除外);
(二)高新區代擬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規范性文件;
(三)高新區制發的規范性文件;
(四)以市政府名義和高新區名義簽署的民商事協議;
(五)園區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重大工作部署;
(六)重大資金使用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;
(七)報請市政府或上級部門研究、批準的事項;
(八)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事項。
?第三條 ?重大事項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,不得提交會議討論,或報請區領導簽發。 ?
?第四條 重大事項承辦局室向法制科室提請合法性審查時,應提供以下材料:
(一)重大事項方案;
(二)重大事項相關依據及背景材料;
(三)其他材料。
第五條 法制科室進行合法性審查時,可以根據需要采取書面審查、實地調研、聽證論證等方式進行。
法制科室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,確需延長的,經分管領導批準,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。
法制科室出具的書面審查意見,應當明確提出合法或違法、部分違法等具體意見及依據。
經審查合法的,由辦公室列入會議議題庫,或報請領導簽發。
經審查違法或部分違法的,經修改、審查合法后,按照前款規定辦理。
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項,領導不予決定。
未經合法性審查或審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項相關文件,領導不予簽發。
第十條 重大事項決策承辦局室、法制科室、辦公室、領導班子成員違反本規定的,按照《宿州市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程序及責任追究辦法》,予以責任追究。